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 附件一 一、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 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 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四、 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五、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 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 二〇〇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附件二 一、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60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二届、第三届立法会的组成如下: 第三届 (二) 除第一届立法会外,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上述分区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投票办法,各个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配、选举办法及选举… 二、 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 三、 二〇〇七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