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第一百六十条 目录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