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一百六十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证件、契约和权利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四、 第九章 目录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