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七)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七) 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六)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