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六)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六)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