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是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 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简称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邮电支局、邮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是办理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邮亭、邮政报刊亭等是邮政企业的服务点。 邮电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五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第六条 凡使用我国邮政业务的一切单位或者个人统称邮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第八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 第九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 第十条 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开列邮件具体节…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 损坏邮政设施; (二) 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 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 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五) 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 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七) 其他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