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