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损坏邮政设施;

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其他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