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五)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五)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