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 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