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