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申请人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申请人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被引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 第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