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申请人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