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耕地生态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制度,鼓励采取农艺、生物、化学、工程等修复措施,恢复和提升耕地生态功能,维持生态系统整体稳定,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和耕地周边林地、草地、湿地、沙地等系统治理,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传统梯田保护和有效…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无土栽培、精准施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生态环保种植技术。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选用、推广有利于保护环境、稳定生态的农作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耕地生态功能。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快构建生态循环农业产业体系,推广应用绿色高效农机具,加强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综合利用,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对耕地的污染。禁止向耕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 第五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耕地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耕地的污染危害,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报告。相关…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