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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对耕地的污染。禁止向耕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耕地进行监测和评估。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耕地污染溯源和源头防治。

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