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五章 耕地生态保护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耕地生态保护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快构建生态循环农业产业体系,推广应用绿色高效农机具,加强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综合利用,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