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条 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二)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条 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二) 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但是,小型非沼气矿井在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