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二)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