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一) 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