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4. 阻挠公务人员或指派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八条 4. 阻挠公务人员或指派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四)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