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