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4. 阻挠公务人员或指派人员执行公务。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四) 4. 阻挠公务人员或指派人员执行公务。 (四) 对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以罚款。 4.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