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某一成员国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国。非原产材料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进口非原产材料和不明原产地材料。 本条第一款非原产材料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1 2 3 其中,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是指能够证实的原材料、零件或者产物进口时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CIF价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是指在生产或者加工货物的该成员国境内最早可… 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