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包装与其所装货物应当视为一个整体。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包装按照《税则》应当单独归类的,其原产地单独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