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为使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中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处理,包括通风、摊开、干燥、冷冻、盐渍、硫化或者其他水溶液处理、去除坏损部分等;

除尘、筛选、分类、分级、搭配(包括部件的组拼)的简单处理,洗涤、油漆和切碎;

改换包装、拆解和包裹;

简单的切片、剪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装袋、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

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者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简单混合;

将物品的各个部件简单组装成一个完整品;

屠宰动物;

去皮、皮革粒面处理、去骨;

第(一)项至第(九)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