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加工、制造的货物,符合《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该标准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