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