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