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仅以数字组成的; 违反社会公德的;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