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 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四)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五) 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