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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透明度

双方应:

维持或建立适当的机制,对一方相关人士就其与本附件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尽可能在法律法规公布与生效之间留出一段合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