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两家及两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应由其总行或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主报告行负责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的上报工作;任命中国区合规经理,并书面报告中国银监会及主报告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实施合并监管。 第五章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