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事采购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军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提升军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四十七条 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数据、软件等,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 第四十九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军事采购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