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四十七条 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数据、软件等,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