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后备兵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后备兵员储备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后备兵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进行兵役登记等形式储备。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后备兵员的储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或者部队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后备兵员下达征召通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召的后备兵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和部队做好征召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后备兵员,未经其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登记地;已经离开的,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原地待命。 第三十八条 后备兵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经其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征召。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的征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