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三)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三)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