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一)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 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