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四)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三)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