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