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复议审查,专利局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专利局以下列形式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专利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后,应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