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