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二条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