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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经复议审查,专利局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专利局以下列形式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恢复相关程序;

恢复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履行职责;

其他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