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六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 复议决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