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处审理复议案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的,决定专利局有关部门进行补正;
专利局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决定专利局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具体行政行为不当;
出现相反证据,并且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