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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方式,定期跟踪监测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情况,并监督评估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人、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持续符合业务条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