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九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十三条 第九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移动终端、书面等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向参保人主动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和产品信息,并向参保人提供通过移动终端的实时查询服务。保险公司通过各种形式提供的服务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