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章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参与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改梯田、水土保持植物种植、淤地坝建设等各类水土流失治理开发,以及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 第七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可采取以下投入方式:(一)资金投入;(二)实物投入;(三)劳力和机械投入;(四)其他投入。 第八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可采取以下形式: 第九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应依法与有关方面签订治理开发协议,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还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