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可采取以下形式:

以流域(片)为单元开展集中连片水土流失治理开发;

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方式对“四荒”资源进行治理开发;

民营资源开发企业结合生产生活环境改善对周边区域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开发;

结合水土流失治理进行的水土保持植物资源开发利用;

以其他方式参与治理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