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章 鼓励政策与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鼓励政策与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